昆明市开展2025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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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第三十三个全国(quánguó)土地日
“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(yánshǒu)耕地红线”
2024年(nián),云南修订了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(guǎnlǐtiáolì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于(bìngyú)2025年1月1日起施行,为强化土地管理制度(zhìdù),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、耕地红线不突破、农民利益不受损(shòusǔn)的底线,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,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,进一步增强法治保障。
为实现耕地保护(bǎohù)目标(mùbiāo),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《条例》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。
强化落实政府耕地(gēngdì)保护(bǎohù)责任和耕地数量、质量、生态“三位一体”保护目标。《条例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(jiānguǎn)机制,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。
细化耕地(gēngdì)占补平衡制度(zhìdù),强化耕地用途管制。《条例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,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,确保(quèbǎo)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(jiǎnshǎo)、质量不降低,并提高耕地质量。
强化永久(yǒngjiǔ)基本农田(jīběnnóngtián)的特殊保护。《条例》规定,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划定(huàdìng)落实(luòshí)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。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,并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。
《条例》设专章规定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(kōngjiānguīhuà),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,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,强化“多规合一”提供法治保障。
明确构建我省地方“四级(sìjí)三类(sānlèi)”国土空间规划(guīhuà)(kōngjiānguīhuà)体系。为深化“多规合一”改革,落实国家构建“五级三类”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(míngquèguīdìng)我省全域覆盖、城乡一体的地方四级(省级、州市级、县级、乡镇级)三类(国土空间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)国土空间规划。
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各个环节。《条例》对国土空间规划的(de)编制、审批、实施(shíshī)、修改、监管(jiānguǎn)等作出具体规定。《条例》规定要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(hé)布局,并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和刚性约束作用。
严格国土空间规划(kōngjiānguīhuà)(kōngjiānguīhuà)实施(shíshī)监督。《条例》规定,经依法批准的(de)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。此外,还突出了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,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。
云南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,突出“防新增、去存量、控风险”总体(zǒngtǐ)思路,将严格落实《条例》相关要求,确保(quèbǎo)让人民群众“吃得(dé)放心、住得安心”。
深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(fángkòng)。云南省持续深化实施农用地土壤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,组织(zǔzhī)开展全省耕地周边历史遗留矿区(kuàngqū)固体废物排查整治。加强(jiāqiáng)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,动态更新名录,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。
有效管控(guǎnkòng)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。云南省着力(zhuólì)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(liándòng)监管机制,及时信息共享,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联合评审,实现疑似污染地块、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管理(guǎnlǐ)。
在土地要素保障方面,《条例》细化上位法的规定(guīdìng),并将近年来行之有效(xíngzhīyǒuxiào)的一些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。
围绕“三个定位”,土地要素保障更加坚实。《条例》紧紧围绕“三个定位”,在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引领上,科学(kēxué)有序统筹安排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,提升国土空间开发(kāifā)、保护(bǎohù)的(de)质量和效率。《条例》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、重大项目合理用地(yòngdì),统筹城乡建设用地,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。
创新保障方式,土地要素保障更加(gèngjiā)有力。《条例》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促进、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,搭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,建立有形(yǒuxíng)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,并增强(zēngqiáng)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(tiáokòng)和保障能力,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。
推进乡村振兴,土地要素保障(bǎozhàng)形式多样。《条例》规定统筹城乡建设用地,合理安排集体(jítǐ)经营性建设用地等。支持依法合规利用农村集体闲置土地、林地、草地、荒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(xīnxíngnóngcūn)集体经济。《条例》鼓励(gǔlì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。
《条例》对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(yǒusuǒ)居作出了规定:
明确宅基地申请基本要求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三条(dìwǔshísāntiáo)对(duì)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,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规定。第五十四条对我省每户(měihù)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(miànjī)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,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、超面积使用宅基地。
明晰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、村组审核、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了明确(míngquè)。涉及(shèjí)占用农用地(nóngyòngdì)的,应当(yīngdāng)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同时,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进行了明确。
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。《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鼓励进城(jìnchéng)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(zìyuàn)有偿退出宅基地。
云南将通过实施《条例(tiáolì)》
为(wèi)中国式现代化云南篇章
提供更加坚实(jiānshí)的资源支撑
云(yún)南日报-云新闻出品
资料(zīliào)来源: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、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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